书籍介绍: 前 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招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合同等学力)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 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对于法律本科毕业 生 可以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则可以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2009年全国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79所高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西安政治学院、兰州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经贸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师范大学、L$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华侨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中南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商学院、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 2009年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继续实行联合考试 考试科目仍为政治理论(1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基础课(全刑法学和民法学,150分)、综合课(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150分)。 《考试大纲》是对考试范围、方法和要求的明确规定 是考试命题和考生备考的基本依据。从教育测量学的角度看,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是常模照性考试,有较强的选拔性。本《考试大纲》在总结经验、吸收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止,对2008年《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 确定了各科目的考查国标、考查范围、试卷结构 同时给出试题示例,供考生参考以熟悉考试题到。 加强对从事法律工作相关能力和发展潜质的考查,是联考的一个突出特点和基本工作思路。法律知识固然是考查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特殊要求 更应强调考查考生运用相关学科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能力,考查考生准确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逻辑分析、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思维的能力。 我们真诚地欢迎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 献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事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编 者 2008年7月 目录 上编 专业基础课 I.考查目标 II.考试形势和试卷结构 III.考查内容 下编 综合课 I.考查目标 II.考试形势和试卷结构 III.考查内容 附录